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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是谁怎么了个人资料犯了什么罪?顾雏军案幕后有黑手吗

顾雏军:从“大佬”到“囚徒”,冤乎,不冤乎? 据消息显示,今日就有一则关于顾雏军获国家赔偿43万元的消息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具体是什么情况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案件始末。

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后,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审判机关应对顾雏军超刑期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被撤销罪名的罚金被撤销后,应对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依法审理顾雏军国家赔偿案,体现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

顾雏军案案情回顾他做了什么被判刑

顾雏军生于1959年,早年曾发明格林柯尔制冷剂,后下海经商,通过多次收购,建立格林柯尔系集团,其风头最盛时控制了5家上市公司。2001年时顾雏军通过格林柯尔斥资3.48亿元收购了科龙电器26.43%的股权,就此成为科龙电器的第一大股东。2004年时科龙电器销售额已达到128亿元,每年差不多翻一番。“如果我不被抓,2005年科龙可以完成销售额200亿元。”顾雏军曾公开表示。

变故发生在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学者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涉嫌违规。2005年5月10日,科龙发布公告,公司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当年8月1日,顾雏军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虚报注册资本等经济犯罪,被广东佛山当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后,顾雏军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等罪名被正式刑拘。

2006年9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也分别作出相应判决。

该案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雏军于2012年9月6日刑满提前释放。从那时候起,他就走上了漫漫平反路,期间,他多次要求重审自己的案件,并坚称无罪。直到2017年12月,最高法宣布,将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顾雏军案就是其中之一。

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在庭审中,顾雏军等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也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还指出,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4月10日开庭中,本案审判长裴显鼎宣布,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审判长裴显鼎在宣判结束后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顾雏军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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