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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被公职人员当面猥亵 猥琐罪怎样才成立?

猥亵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受害者应该及时选择报警。据最新消息显示,近日就发生了一起老婆被公职人员当面猥亵,丈夫揍人被拘10日赔偿20万的消息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具体是什么情况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8月26日,山东滨州大四女生小郑看到永州猥亵事件最新进展后,想起了发生在自己父母身上的相似案件。去年5月,她母亲被男子邵某当着父亲面猥亵,父亲随即打了邵某两巴掌,踹了邵某一脚。这之后,事情的发展让小郑始料未及,有苦难言。

延伸阅读:

猥亵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与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人为对象;而侮辱罪中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非直接身体接触与猥亵罪

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也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骆某猥亵儿童案,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办理该案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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