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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杀妻灭子案再审开庭 贵州杀妻灭子真相凶手是谁

李玉前妻子谢初明生活照

李玉山记得,2001年3月20日中午,李玉前给他打了一个电话,称弟媳和侄儿不见了,第二天他一大早赶到六盘水市,帮忙找人。他们不仅把附近的树林、桥洞找了个遍,还将家里的东西翻了又翻,但是一无所获。

其间,炼铁厂工人的议论引起了李玉前注意。厂里很多人说,在20号晚上看到一个女的用背箩来回几趟背东西到二号高炉去烧,好像还看到有一个娃娃的手。李玉前紧张起来,到六盘水市公安局巴西分局报案,他认为孟某红是重要嫌疑人。

3月28日,案情发生重大转变。李玉前被警方带走,李玉山多方打听得知,李玉前有重大嫌疑。李玉山不敢相信弟弟能做出这种事情,一个月后他在看守所见到李玉前,第一句话就问他:“是不是你干的?”李玉前回复“不是”。

“既然不是,你为什么会认罪?”在李玉山追问下,李玉前说,自己受到刑讯逼供,从3月28日进去到4月4号,就没睡过觉,自己说了什么都不清楚。

被指控与情人合谋“杀妻灭子”并焚尸

李玉前和妻子谢初明是大学校友,属于校园恋爱,1997年3月两人结婚,随后生了一个儿子。而李玉前和孟某红曾经是情人关系。据孟某红的供述,从1995年至2000年期间,李玉前与孟某红有多次性关系,孟某红称自己曾为李玉前多次流产。

李玉前和妻子谢初明结婚证 图据受访者

李玉前和孟某红的关系,李玉山是案发后才知道的。他后来多方打听得知,案发时李玉前和孟某红已经没有来往了,而且关系几乎水火不容。孟某红曾多次到李玉前家里和办公室哭闹,到派出所报警称李玉前强奸她,还扬言“让你家人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李玉山说,事发时弟弟李玉前和谢初明关系缓和了很多。有一次两人回老家,当时李玉前腰上有一条伤口,谢初明经常给他擦药。李玉山问怎么受伤的,弟弟说工作时摔伤的,谢初明没有说破,后来他才知道是孟某红用刀砍伤的。

2001年3月28日,六盘水市公安局将李玉前和孟某红羁押,孟某红在3月29日供述谢初明母子被李玉前杀害并分尸,她帮助李玉前焚毁尸体。

一审判决书中,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20日凌晨,李玉前回到家,见妻子谢初明对其不理睬,想到自2000年5月以来,妻子发现其与孟某红的不正当关系,经常闹得其心烦,又想到其前途等原因,顿起杀人恶念,用双手将妻子掐死。在此过程中,儿子闹了起来,因为怕哭声惊动邻居,李玉前用床上的枕巾捂住儿子的口鼻四五分钟,松开手后儿子被捂死。

一审判决书显示的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图据受访者

判决书称,为掩盖罪行,李玉前白天照常上班,并打电话给亲友称谢初明母子不见了。当晚天黑后,李玉前找到孟某红,叫孟一同来到他家,并告诉孟他已经将谢初明母子杀死,要孟帮忙处理。随后,由李玉前用其家中的菜刀,孟某红协助,将谢初明母子的尸体分解为若干块,装在四个编织袋内,并将部分尸块装于背箩内,由孟某红背到炼铁二号高炉,丢弃于运料皮带上传送到高炉内焚毁,李玉前则打扫房间。孟某红从高炉返回李玉前家,将剩余的尸块分三次转运至炼铁女单身楼304室,又用背箩背到炼铁二号高炉连背箩丢弃在运料皮带上传送至高炉内焚毁。

一审判决书称,李玉前原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杀害其妻儿的犯罪事实与所供述的杀人手段前后一致,且有被告人孟某红供述称李玉前告知其杀了谢初明母子,“二人供述能相互印证,不属孤证” 图据受访者

2001年9月10日,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某红构成包庇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在庭审中,李玉前当庭翻供。

2001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院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

六盘水中院第二次一审判决书(左)及贵州省高院终审判决书(右) 图据受访者

2003年12月1日,六盘水中院再次认定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但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供述矛盾重重,无其他任何证据印证

此后,李玉前在狱中坚持申诉,他的家属也一直四处喊冤。“一审后,李玉前的岳母也认为凶手不是女婿,经常和我们到政法委上访。”李玉山说。

多年来,李玉前家属一直为其伸冤

孟某红服刑期满后,李玉山试图寻找过她,但是一直没找到。据媒体报道,刑满释放之后,孟某红曾经在社区里找过工作,在路边摆过小摊,后来到外地打工,杳无音信。

2015年5月,王万琼律师介入该案,通过会见、阅卷、现场走访,她坚信这是一起冤假错案,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详实的申诉意见书。

9月21日,王万琼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是一起没有尸体的特殊案件,原审判决中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事实,除了被告人矛盾重重的供述,无其他任何证据印证,且有证据证明李玉前无作案时间、无作案动机。

王万琼说,该案的主要证据为李玉前与孟某红的口供,二人口供不仅矛盾重重,而且与其他证人证言不相吻合,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存疑。“分尸用的什么工具,具体什么时间运输的尸体,两人供述都不一致。”

从王万琼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到这起案件的几个疑云:被害人谢初明死因不清;李玉前与孟某红合谋时间、方式不清;分尸所用工具不清;抛尸所用工具来源不清;抛尸具体时间不清。

比如,原判认定李玉前的作案时间是2001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这一时间仅有李玉前的供述,再无其他任何证据,而李玉前有九次内容不一致的供述,其中前四份与后五份差异巨大。

“最后认定的唯一一件凶器是李玉前家中的菜刀,但该菜刀上却没有检查出血迹。”王万琼说,此前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就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中的血迹证据进行鉴定,分析认为:该些血迹应为谢初明生前开放性伤口的活动性出血,即谢初明极有可能是大出血死亡。“但李玉前前五次供述的捂死还是后四次供述的掐死,不可能在生前造成这样的大出血。”

李玉前的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们国家一直采取的是罪刑法定的原则,相信法院认真核实证据,审理之后能得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用以告慰被害母子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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