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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溺亡7年后被认定见义勇为 其所在公司竟要求撤销荣誉

这个社会,应该给见义勇为授予荣誉和奖励,哪怕是迟来的,很多时候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我儿子是在救人过程中身亡的,他用自己的生命换取了他人的重生,他的行为是见义勇为。”2009年7月,王文明的父亲王同庆以其儿子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要求济源煤业公司进行申报而济源煤业公司不予申报为由向济源市公安局申请,要求认定王文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

2009年11月5日,济源市公安局做出的关于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中称:王文明不幸身亡后,其家属向济源市公安局提交了“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申请,经走访调查,王文明同志入水救人不幸身亡的事实客观存在。经评定,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为弘扬正气、表彰先进,特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官司 公司要求撤销荣誉称号

救人牺牲,得到肯定,还被授予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王同庆深感欣慰,“作为他的父亲,我为儿子的英勇精神而自豪,为儿子的英勇献身深感光荣”。

然而,王文明生前所在的济源市煤业公司却不这么认为。2010年5月6日,济源市煤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济源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济源煤业公司认为,根据《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申报。”王文明家属没有向公司申报见义勇为,公司也没有向公安机关申报见义勇为,所以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王文明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程序违法。

其次,王文明将李伟锋等3个未成年人带到沁河边洗衣服,应对这3个未成年人负监管保护义务。如果王文明不积极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王文明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

公安 去救他人就是见义勇为

济源市公安局认为,设立见义勇为的目的是为了抑恶扬善,匡扶正义,弘扬社会美德,是值得表扬和奖励的行为。“王文明是在明知沁河水深难测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去救他人的,并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故王文明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济源市公安局认为,由于王文明的父亲王同庆要求济源煤业公司为王文明申报见义勇为,而济源煤业公司不理,王同庆才直接向济源市公安局申报的。王文明对被救之人有没有监管义务均不影响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济源市公安局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无不当。

希望未来世界能够给于见义勇为的人更好的对待,切莫让热心的人心寒了,对于这个事件中的所在公司,不予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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