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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讲座-讲演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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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发(作者:山西煤炭职业学院)

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

谈到“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等等这些事情,

大家或许存在一些疑惑,这些概念是一样的吗?还是彼此之间存

在区别?接下来我从医疗纠纷的相关概念、医疗纠纷的解决途

径、医疗纠纷中的难点、以及医患关系的展望来谈谈我的看法。

一、怎么判断是否遭遇医疗事故

怎么判断自己是否遭遇了医疗事故呢?接下来,请大家看一

个案例。看看案件中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广东韶关医闹案件简介:10月8日,二胎怀孕超过40周

的曾某,因自觉胎动减弱来到翁源县人民医院就诊。

入院时候做胎心监测,情况不是特别理想,主治医生怀疑小

孩子缺氧。

经过沟通后,家属同意进行剖腹产手术。在8日当晚8时

40分左右,曾某被送进手术室,随后,麻醉科医生为曾某进行

麻醉。麻醉过程:大概是20时58分开始打麻醉,因为麻醉比

较顺利,21时05分把药推完,推完之后过了5分钟左右,还

在硬外管推3毫升的利多卡因。妇产科医生进行常规术前听胎

心,发现胎心没有了。医生多次复查胎心音,并做了B超检查,

最后诊断结果为胎儿在宫内停止心跳。这时,医生建议做引产手

术,家属同意后,医生开始用药引产,但效果不好,之后曾某转

院至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

9日下午,病人家属李某英等人来到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办

公室,对这次医疗过程提出异议。家属认为胎儿死亡和麻醉有关,

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提出要与麻醉科医生雷颖及麻醉科主任张卫

军当面对质。医院随即对病人病例进行封存,双方没能在面谈上

达成一致。

10日,翁源县卫计局成立了调查工作组开始调查。

11日,在翁源县卫计局,病人家属、医院方和卫计部门三

方进行了两次交涉。

会上,家属代表书面列出了7个问题要求院方回答,当时

院方没有回答。交涉不成。12日凌晨,曾某在粤北人民医院引

产出一名死胎,粤北人民医院初步认定是脐带扭转造成婴儿死

亡。

目前当地公安、卫生计生委已经成立调查组,对该事件是否

属于医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等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还未公

布。

看了这个案例,许多人都要疑惑到底怎么才能认定医疗事故或医

疗损害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定义。

1.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一个法律定

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损害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地说,医疗事故认定门槛比较高,必须违反了现有的医

疗管理制度的明确规定,产生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人身

损害结果;而医疗损害认定宽泛,医方有过错导致患方产生损失

即可,证明更加容易,两者的赔偿却差别不大。即使不属于医疗

事故,患方仍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医疗损害赔偿。

但是医疗事故,卫计委会有备案。像浙江的话,有过错的医

疗事故对医生个人会有行政处分,还是比较严重的。医疗损害鉴

定是走司法审判的,一般是赔偿结案,在卫生行政部门不会备案。

举个例子:一位患者因为胃痛,向医院预约了无痛胃镜,在

挂号、缴纳费用之后,在护士的引导下进去胃镜室,医生也对患

者进行胃镜操作。但结束之后患者奇怪地问医生,怎么无痛胃镜

还这么难受?医生奇怪地回答:你做的是普通胃镜,不是无痛胃

镜。患者接着核对缴费单和护士开的胃镜通知单,发现自己缴纳

了无痛胃镜的费用,但护士给自己开的是普通胃镜的单子,医生

亦参照错误的单子进行操作。这位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护士没有按

照医疗规范谨慎地核对患者信息和缴费单,错误地让这位患者做

了普通胃镜。但该案中患者并没有人身损害,因此不属于医疗事

故,属于医疗损害。

那么怎么确定一个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呢?其实需要医疗事

故鉴定才能明确。

总之,医疗事故或损害的认定,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专业知

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对比患者诊疗过程的具体情形,才能认定的。

不能仅仅凭借常识或者不好的结果就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纠纷常识

(一)患方碰到“疑似医疗纠纷”该找谁?

遇到“疑似医疗纠纷”时,患方要做的事有以下四步:

一是找主治医生沟通。明确患者的主治医生是谁。如是做手术的

病人,一般主刀医生会是主治医生,但也有例外;如是内科病人,

向护士台问清楚患者的主治医生。

二是与主治医生沟通后,患方仍有疑虑的,不用在科室里面继续

追问,因为医生已经不会回答有价值的信息。跟医生或护士要医

方处理投诉的部门的和地址。当场与主治医生约好在医

患投诉部门沟通的时间,下次沟通时患方要问医生整个治疗过

程。

三是立即联系医患投诉部门,要求复印病历和封存病历。为下一

步鉴定或诉讼做准备。

复印病历:是指患方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包括患者的住院病例、检查单、费用清单等。

复印病历流程每个医院不同,像我之前所在的医院就是直接

拿证件去病案室复印即可。有的医院需要投诉部门带领患方去复

印。

封存病历:是指按照规定流程,由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

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患者的全部病历资料或其他医疗材

料予以封存保管的过程。

封存病历流程:向主治医生或医患纠纷解决部门提出要求-

医患双方一同取病历-双方在场情况下将病历封存进档案袋-

签名或盖章-患方记得拍照留证-封存病历留存于医方。

注意:一定要和医院要到尽量多的病历!封存病历必须写明

病历是真实、完整的,之后补充、更改的病历患方不认可!

四,如不相信医院,那么患方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卫计局,卫计局

是医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医院会非常重视。去卫计局时带上身份

证件和患者住院的材料,要求医院做到以上三点。

当然,如果有私人关系可以找到医院领导,那么办事也会方

便很多

笔者强调一下,医疗纠纷是医院这个机构主体与患方发生的

民事纠纷。因此,任何针对医生或护士、其他医护人员本身的攻

击,都不能算是医疗纠纷的范畴。

最开始的案例中患方家属尾随医生,闯进无菌室,是医闹行

为,属于治安事件。

2、医生如何预防医疗纠纷?

医生怎么预防医疗纠纷呢?医护人员可以从下面几点做起:

(1)严格按照医院规章制度办事。这就是保护自己的最好

方法。该签字的签字,该告知的告知,该写病历的写病历。不要

等到事发之后再想着补救。

(2)多点耐心,沟通解释。患者千差万别,有的不会写字,

有的听不懂普通话只会方言,有的难以准确描述自己的症状,有

的是婴儿只会哭。医生每天做最多的工作不是说辨别各种疑难杂

症,更多的是同一种病看几千次几万次,我这么说没错吧,特别

是儿科,到了秋冬,感冒的小孩是扎堆来医院看病的,个个哭得

稀里哗啦。临床医生要花费更多精力和患方进行沟通解释,因为

同一件事你说了几千遍,但作为患者或家属这些非专业人员他是

第一次知道。你的耐心解释能预防80%的医疗纠纷。

(3)医疗风险笔者认为不只是应该面对患者,医生也需要

面对,因为谁也没法保证自己永远不犯错。作为医生自己确实疏

忽了,确实导致了患者死亡或残疾,为什么不承担责任呢?

(4)正当防卫。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严格,标准

模糊。建议医生尽量以保护自己为原则,万不得已时才以反击的

方式对抗,防卫的程度限于对方没有能力对自己或他人施加不法

侵害。

三、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私力救济

目前最容易发生冲突的解决方式,医患双方各执一词,并且

在医患纠纷发生的前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都不能明确时,私下

和解或谈判的效率极其低下,容易演变为体性事件。但在明确

了案件事实之后,医患双方之间的谈判和解在效率和成本上具有

很大优势。

医患双方谈判的时候,也是相互要博弈的。一个10万左右

的案子,医院一般会从3-4万开始谈,而患者基本上要从20-30

万开始谈。慢慢地趋同,最终谈到10万,达成和解。谈判中基

本上至少经过三四轮地交锋,因此要通过私下和解途径解决纠纷

的患方自己要心中有数了。如果到了第四轮还是谈不下来,就要

考虑走司法或者医疗调解了,因为你再谈钱也涨不上去。反而到

了法院和医调委,法官和调解员跟医院做工作。

(二)医疗调解

患方可向纠纷发生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

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

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

建议等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司法局组建的,具有一定的公信

力。引入第三方,有助于避免医患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实际工作中,医疗调解确实能起到润滑剂的作用,患方相信

政府组建的机构。因此,我认为医疗调解是医院在处理医患纠纷

时可以主动引导患者去的一条路。但有些人民调解员本身的资质

和知识难以在医患双方之间扮演好协调的角,也有“和稀泥”

的现象,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常常存在。且医疗调解协议不具有

强制力,若有一方反悔的话,还是需要走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

诉讼是各种解决途径中最后的一种。我工作中发现现在医院、

患者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烈,有些患者会直接去法院起诉,有

些案件医院会选择主动起诉,走司法途径。

就患方而言,司法途径成本比较大,律师费、诉讼费、鉴定

费都要原告先出,医疗案件一般要先鉴定再审理,鉴定共可以鉴

定两次,审理有一审二审,所以总共加起来的时间至少1-2年。

优点是胜诉之后除了赔偿外,诉讼费、鉴定费都会由医院出。

接下来我要说医疗纠纷案件中常出现的争议焦点:

(1)篡改、隐匿病历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

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实际案件中,患

方一般会极力证明医方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但是法院只会对

经伪造、篡改、隐匿导致无法做出医疗鉴定的病历,才会采取推定医

院有过错的判决。

但医方的病历有瑕疵,会增加医方承担的责任。曾有一个水中分

娩案,医院的病历记录中存在多处修改或矛盾之处,如“肩难产/非肩

难产”、“会阴II°/III°伤裂”以及实际未采取但病历记录的气管

插管等,尽管病历记录存在的不当之处尚不足以认定医院故意伪造、

篡改病历资料,但足以让不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患者产生严重的不信

赖,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过错责任的认定,故医院未妥善填写病历资料

存在过错,亦应作为酌情确定其民事责任的依据。最后医院承担了

80%的责任,这里面也有病历不规范的因素。

因此,病历是医疗纠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做出医疗鉴定

的依据。若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那么医疗鉴定机构会直接

中止鉴定,将案件退回法院质证或者要求补充材料。

案例:一个脑梗患者被家属送进医院,经CT等检查后,显

示脑梗塞,主治医生按照脑梗塞患者的治疗常规为其进行治疗。

在住院第三天凌晨,该患者突然发生呼吸心跳骤停,接着进行抢

救。可惜抢救失败,最终患者死亡。患方家属难以理解为什么患

者已经查出脑梗塞,医院的措施仍不能挽回生命。但最终法院判

决按次要责任(40%)赔偿。该案中最重要的病历资料患者的脑

部检查单上诊断在事件发生后从“脑梗塞”改为“脑干梗塞”。

其他病历资料的诊断也全部做出修改。

其实这个案子按照原先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鉴定,最多就是

主治医师的诊断不够精确,但急救措施没问题,患者的病情才是

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说医学鉴定专家会认定为轻微责任

(20%左右)。而若为“脑干梗塞”其危险性比一般的脑梗塞更

大,医院应采取与诊断相匹配的医疗措施,如提高护理等级,而

事实上医院按一般脑梗病人处理,次要责任就难免了。

(2)违反诊疗规范

诊疗规范也称诊疗常规、诊疗护理常规,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进行诊疗行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1.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的有关诊疗行为规章、制度和文件。如卫生部制度的医疗核心制度,

其中包括首诊负责制度、医师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等十余项

制度,2.全国性医学团体(如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规范制度指南等;

三、权威医学著作有关诊疗的规定。如医学教材《外科学》、《内科

学》。

患方作为非专业行人士,可能无法识别医方是否违反了诊疗规

范,需要通过医学鉴定,由专业人士来判断。建议是患方拿着病历先

找医学专家看看,心里有个底,大概知道医生的诊疗经过后,再去做

鉴定。

案例:患者胆道感染,胆源性休克,胆囊泥沙样结石伴急性胆囊炎,

胆总管上段扩张,重度贫血,心功能不全,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

病,II型等。基础疾病很严重。中华医学会认为医方抗休克

措施不力。原因是参照《外科学》:(1)从患者16:15时来院到20:15

时入手术室,医嘱仅输入生理盐水200ml明显不足;(2)入手术室后

患者一直处于低血压休克状态,在行有创血压监测的情况下,升压物

使用不足;(3)患者有酸中毒、高钾血症,入手术室前未给予纠酸等治

疗。

(3)侵犯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

所采取的医疗措施、药物、检查等决定取舍的权利。知情同意权

代表着患者或其家属有知道实情、接受或拒绝医疗措施、选择医

疗方案的权利,医方应充分尊重。

知情同意权包括手术同意书、手术风险告知单、麻醉风险告

知单、麻醉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所有在现有医疗常规制度

中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的任何医疗文件,都属于知情同意的

范围。

案例:高龄产妇分娩,选择水中分娩,医院提供《水中分娩知

情同意书》仅提示水中分娩“仍然存在诸多难以预料、不可避免

的风险”,未对水中分娩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进行充分告知,结果

产妇发生肩难产。法院是认为“医院未尽充分说明告知义务,没

有对水中分娩特有的风险做出充分告知,告诉患者的更多是好

处,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患方应注意,知情同意权的范围限于对患者具有重大影响的

医疗措施,不代表医生护士的每一个行为都需要解释。同时知情

同意权具有优先级:本人>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医生对本人

的告知,若其配偶、子女不知情,不代表侵犯知情同意权。

(二)“造成损害”怎么判断?

1.损害与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具有直接相关性

案例:患者患有低血钾症、皮肤干燥症,需长期服用枸橼酸

钾,医生打错药品名,患者错误地服用枸橼酸钠,虽然枸橼酸钠

不会对患者产生危害,但因为服用错误的药品,导致患者血钾持

续走低。由此带来的损害与医生的过失行为具有直接相关性。

2.患者原发病带来的损害

治疗没有疗效,随着时间发展,患者原发病带来的损害不能

认定为过失造成的损害。医院因为过失严重延迟了患者原发病的

治疗产生的损害,不能认定是原发病产生的损害,属于“过失造

成损害”的范畴。

3.治疗措施不可避免的损害

案例:患者进行阑尾炎手术,但术后伤口一直不见愈合。医

生在采取各种抗感染、促进愈合的药物后,患者仍发生术后感染。

此种损害为治疗措施不可避免的损害,一般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

会详细列明,患方在手术之前要有所了解。

以上2、3两种损害中,可能伴有医生诊疗过失行为参与,

共同产生最终损害的情形,那么就需要看医生在患者损害结果中

的参与度是多少了。

四、鉴定

(一)鉴定是什么呢?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

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

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

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

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而医疗事故鉴定则是当事人双方委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委

托,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进行的鉴

定。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对比图:

鉴定类别鉴定结果受理机构受理费时间

医疗事故确定是否1.案件发生经鉴定,属5日内通知

鉴定存在过错、地区县级卫于医疗事故受理,10日

是否具有生行政部的,鉴定费内提交材

因果关系、门,委托给用由医疗机料,45日内

事故等级当地医学会构支付;不出具鉴定报

和责任程2.医患双属于医疗事告。

度方共同委托故的,鉴定

医学会费用由提出

医疗损害确定是否1.医患双方医疗事故处

鉴定有过错、是共同向当地

理申请的一

否有因果医学会申请

方支付。

关系、责任2.医患双方

程度。向法院提出

伤情按照申请,由法

患者的伤院移交

残等级确3.法院认

定赔偿。为有医疗鉴

定的必要,

可依职权决

司法鉴定一般在诉医方或患方提出鉴定申司法鉴定机

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请一方支构应当自司

对患者的

伤情等级、

误工期、营

养期等需

要司法鉴

定的项目

付,但可包法鉴定委托

括在总的求书生效之日

偿中。起三十个工

作日内完成

鉴定。

根据我自己的工作经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鉴定报告>病

历材料,一般法院会按照鉴定报告认定的医疗事故

若医疗事故中无法通过医疗鉴定证明当事人的损害与医疗

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有其他什么办法解决?答案是通过民

事举证规则,建立因果关系。曾经碰到一个案子,患者输血半年

后发现感染乙肝,诉至法院,但国内没有血液鉴定机构,无合格

资质的机构作出鉴定,最后法官按照民事证据规则做出判决。

四、医疗纠纷中医院的责任

1、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实践中,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差别很大(农业户

口与城镇户口差了大概一半金额),因此,尽量按照城镇居民的

赔偿标准进行谈判。一般来说,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在城镇居

住一年以上、处于农转非状态的农业户口、都可认定为

城镇居民。

另每个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根据该省上一年度城镇/农

村可支配收入计算。每年会发布一次。

1.赔偿总额怎么计算?

赔偿总额=(赔偿各项目简单相加总额*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比例)+精神损害赔偿。

2.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赔偿项目=基本项目+死亡时项目/残疾时项目

基本项目: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陪护费)、

交通费、住宿费(陪护人员)

患者死亡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

患者残疾时:残疾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残

疾器具费、营养费。

3.医药费

医药费包括与患者损害有关的医药费及后续患者到其他医

院继续治疗、复诊、检查等产生的医药费用。

患者的医疗损害未产生之前的医药费不属于赔偿范围。

另,现在很多人都有医疗保险,目前的司法实践认为医疗保

险报销的部分也属于医药费,患方索赔时要注意。

4.后续治疗费

已定残的,按照残疾器具费+营养费计算;未定残的,按医

学评估费用计算。医学评估主要包括患者服用药物、后续检查、

门诊等费用。

5.误工费怎么计算?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损失计算;若无固定收入,

误工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误工

期计算。误工期一般为患者的住院期间,从医方过失行为实施那

天开始计算,主要依靠协商或司法鉴定。

6.陪护费怎么计算?

现实中,若陪护人员有工资的,按实际工资损失计算;若无固定

收入,陪护费按照误工标准计算,即上一年当地城镇/农村人均

可支配收入*住院天数。

例子:一个30岁的患者,住院10天死亡,医院负50%责任,

按照浙江省标准计算赔偿:

城镇户口农村户口

1.医药费:10000元

2.误工费:133元/天*10天

=1330元

3.护理费:133元/天*10天

=1330元

1.医药费:10000元

2.误工费:57.8元/天*10天

=578元

3.护理费:57.8元/天*10天

=578元

4.住院伙食补贴:30元/天*4.住院伙食补贴:30元/天*

10天=300元

5.死亡赔偿金:43714元*20

年=874280元

6.丧葬费:28152元

10天=300元

5.死亡赔偿金:21125元*20

年=422500元

6.丧葬费:28152元

7.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浙7.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浙

江省最高5万元

总赔偿=915392*50%+

50000=507696元

2、行政责任

浙江的话,若一家医院一年之内多次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的话,那么会被全省通报批评,可能会影响医院评级。

确定为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案件当事医生还会面临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江省最高5万元

总赔偿=462108*50%+

50000=281054元

医疗事故罪,是在《刑法》中规定的,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

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

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

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

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实践中,医疗事故罪,法院认定是非常严格的,目前为止没

有判处医疗事故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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