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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oved_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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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发(作者:安和泰妇产医院)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

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

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原已参加享受省直公费医疗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其公费医

疗管理按原省公医办有关文件规定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

医疗费管理补充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非编人员、社保退休人员按广州市城镇

居民医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并符合广州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分娩医疗

费按本办法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

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

(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二)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三)广东省人民医院

(四)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五)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华侨医院)

(六)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限肿瘤治疗)

(八)广州市传染病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限传染病)

(九)广州市脑科医院(限精神科、心理科)

(十)广州市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限结核病)

(十一)中山大学附属光华口腔医院(限口腔科)

(十二)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限眼科)

(十三)广东省中医院

(十四)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十五)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1

第五条学院将定期对外公布个人门诊、住院医疗费的使用情况(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记账单发放数、记账单使用数、就诊费用、自付费用等),以增

强合理使用医疗费的自觉性。

第二章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管理

第六条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领发

(一)新进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报到通知书、入职健康体检表复印

件、两张小一寸彩近期相片及工本费3元到学院门诊部办理校内统筹公费医

疗证,并建立学院门诊病历。

(二)离退休人员凭人事处办理的退休证到学院门诊部换发退休人员校内统

筹公费医疗证。

(三)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在职人员,原则不予办理。已办理人员,仅限在

学院门诊部就诊开具急诊药物,不用于报销使用。

(四)医疗证号按类别分为教工J、退休T、离休L、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在职人

员GJ(公医教工),号码与工资号相同。

第七条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补办和注销

(一)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

出申请,人事处审核盖章后,到学院门诊部补证。

(二)旧证换新、遗失补办,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

(三)享受校内统筹公费医疗的人员因辞职、调离、亡故、移居国外的,学院

门诊部依据人事处定期减员数据,收回医疗证并注销。

(四)因校内职务变动(副处级及以上)、职称变动(副教授级及以上),须凭有

关证明到学院门诊部重新办理新证。医疗费报销时,审核人员凭医疗证显示类别,

给与相关医疗待遇。

第八条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使用

(一)学院门诊部就诊须出示本人医疗证及门诊病历。

(二)报销本人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须首先出示医疗证,无医疗证,门诊

部有权不予受理医疗费审核。

(三)借医疗款时出示医疗证。

2

(四)冒用他人医疗证、出借医疗证使用等情形,门诊部有权收回医疗证,暂停

使用相关医疗证。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九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

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1、附件2),其余部分则按以下附表规定报销:

附表:  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

类别

校内门

级别诊

定点医

门诊

20%

10%

定点医

住院

10%

10%

普通床

费元/

37元

37元

重症监护

病房

(ICU)(元

/日)

72元

72元

病床标

准按退

休前职

备注

在职

退休

10%

5%

离休

0%0%0%

实报实报

务、职

残废军人

工伤

正、副厅

级,正高

正、副处

级,副高

0%

0%

10%

0%

0%

20%

0%

0%

10%

实报

实报

72元

实报

实报

72元

10%20%10%

45元72元

注:1.挂号、诊查、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

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2.诊疗清单显示医保自费,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3.国内异地长期(1年以上)定居,应自行选定点公立医院备案,只给报销上

述医疗单位医疗费,一年内不予调整。

4.实报,指定传病医院。

3

第十条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

况,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特殊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

CT、MRI、ECT、电子胃镜和肠镜、24小时心电图、骨扫描等检查。

检查结果为阴性(正常或未见异常、退行性改变),按50%报销;检查结果为

阳性,参照相应规定报销。

冠脉造影:在职、退休人员按50%报销,离休人员按100%报销。

(二)特殊治疗:指单次治疗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安装人工

器官、肾脏移植和骨髓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型

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等。

特殊治疗,经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审查批准后,在职、退休人员按60%报

销,离休人员实报。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

 3 人工器官(人工心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心脏起博器等)、支架等经

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和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审查批准后,按60%报销;人工晶体

按30%报销。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

 4 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特殊治疗(包括冠脉照影、支架植入、成形术、

搭桥术、栓塞消融术等),其费用在扣除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外(在职10%、退休

5%),公医记账55%,单位负责45%。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

【2000】167号文件规定,做这些昂贵的医学检查、治疗的病人须经单位同意后,

其单位负责的45%医疗费部分,由单位在其公医办返还的调剂金中支付,支付比

例为个人和单位各付50%。

第十一条做以下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一)按规定不能报销项目(如伽马刀、PET、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等),医疗收费标准未设立项目(如腺高频照相等),未经卫生、财政、物价、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

(二)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特殊病种(如计划生育手术、结核、艾滋病等)

按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费用自理部分包括:挂号费、超标准床位费、自费

药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非本病种的治疗和

用药;其余部分实报实销。

4

第十三条用药规定

(一)在省公费医疗药品范围内无国产药品代替时(按同期省公费医疗范围

的药品目录),方可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品,只限使用于危重病抢救;

白蛋白、球蛋白等血制品,在住院期间只给予一次性按规定报销2支,超额部分,

费用自理。

(二)常见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7

天;需长期连续用药的慢性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

心脏病、肿瘤、瘫痪等)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15天;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国内

出差,凭出差证明带药;公派出国留学、参观访问、探亲带药不超过7天;每日药

品处方不超过2张,单张处方金额不超过150元;药品处方超额部分,费用自理。

(三)凡在药店(含医院自设药店)自购或外配药品,不予报销。

(四)一天内不能为同一病人开2张和2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开未来

日期的处方。违反此规定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四条在职人员因公出差(附单位证明)、寒暑假期间探亲(探父母、配

偶)(附人事处证明)因突发“急症”无法到指定医院就诊,可就近在县以上公立医

院就诊。如需住院应及时与学院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联系,在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

指定医院医治。

急诊凭急诊病历、电子处方(处方副页),经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批后,

门诊和住院均自负40%;慢性病按50%报销。

第十五条离、退休人员国内异地居住、女工异地分娩,可在当地固定一间

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并在学院门诊部备案,一年内不予变动。医疗费按定点

医院规定报销,否则,按非定点医院处理。

第十六条离休干部药费报销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

药费报销的通知》(粤卫[1997]280号)的规定执行。自费药品及其他营养、滋补、

药品,费用自理。自费药品范围详见《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粤卫[1990]第187号)附件一《自费药品范围》。

第十七条享受校内统筹公费医疗的教职员工,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其

医疗费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凭报销医疗费发票按此办法报销。居民医保除外。

第四章医药费报销流程与审批权限

5

第十八条医药费审批报销流程如下:

(一)校内公费医疗统筹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需准备报销资料:

1.本人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GJ号除外)。

2.校内门诊病历(有既往病史记录)、就诊医院门诊病历、省级财政部门监制

的医疗费发票(电脑打印版)、就诊医院的诊疗费清单(含医保属性甲类、乙类、自

费或公费医疗)。

(二)校内公费医疗统筹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费需准备报销资料:

1.本人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

2.校内门诊病历(有既往病史记录)、就诊医院门诊病历、省级财政部门监制

的医疗费发票(电脑打印版)、就诊医院的住院诊疗费清单(含医保属性甲类、乙类、

自费或公费医疗)、出院小结(附个人身份证号码)。

3.一次报销审批1000元以上,提供个人公医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填写

医疗费报销审核表。

第十九条审批权限

医疗费:0.3万元以下(含3000元)由学院门诊部主任审批;医疗费0.3-0.5万

元(含5000元)由总务处处长审批;医药费用0.5-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

批;1.0-3.0万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10.0万元以下由学院公费医疗管

理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

资料不全或收据与病历不符,药店发票,税务局监制的医疗费发票,审核人

员不予受理,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急诊和重症患者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

(一)非定点医院急诊按50%比例报销。

(二)按学院校内统筹管理规定,重症患者教职工因病需外购治疗的药物不

予报销,有相关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重症患者教职工到非定点公立医院就诊治疗、住院须提出书面申请,经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同意,按可报销项目金额的50%进行报销。

(四)个别特殊患重病的教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异地公立非定

点医院治疗,办理相关手续,按校内统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急诊病人医疗费管理,因急症急诊病紧急呼叫120,送入非定点

公立广州市按校内统筹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按可报项目金额50%报销。

6

第五章附则

附件:1.《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

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广师院﹝2007﹞102号),同时废止。

2.《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7年4月5日印发的《广东技

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管理补充办法》

7

附件1:

编号

6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5

4

3

2

1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说明

《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外的药品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8

附件2: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编号类别具体例举

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

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

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服

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名

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服务

项目

一及服

务设

施类

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

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洗头费、防褥疮气垫床费、床上浴费、

中药煎药费(含药引子费)、尿布费、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

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粪器具费、排污费、押瓶

费等)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隆术、斜视矫正

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等)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省、市

非疾

病治

疗类

项目

医保规定自费项目。

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

各种预防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

访费等)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

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

动能力鉴定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属性的全身费用

9

编号类别具体例举

各种性医疗费用、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

品费用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诊疗

设备

三及医

用材

料类

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眼镜、义齿、光固补牙或树脂补牙(进口材料)、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

器具

各种自用的、、检查和治疗器械(如: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

检测治疗仪器、护膝带、药枕、药垫、腰围、子宫拖等)

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治疗

四项目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

近视眼矫形术

气功疗法、体操费、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药物蒸汽室治疗费、性的

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

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指

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五其他

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费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性病、

戒毒、自杀、自残、故意自伤(精神病人除外)等

由于交通事故(属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费用

附件3:

10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管理补充办法

为加强我院享受省公医人员医疗费管理,特制订本补充办法。

第一条我院享受省直公费医疗职工未满18周岁子女(在出生后1-6个月内)

可以办理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证。办理广东省家属医疗统筹医疗证需将户口簿、

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子女一寸彩近期相片一张,自行选

好定点医院并书面告知校区医务室,由人事处审核开具单位证明后由公医专管人

员到省公医办办理。

第二条在职转退休职工需将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在职医疗证原件以及本

人一寸彩近期相片一张,退休证复印件,加盖原并校前行政公章,由学院门诊

部审核后,由公医专管人员到省公医办办理换证。

第三条晋升副处、副高以上职称职工,需将职称资格证、学校聘用文件的

复印件加盖原并校前行政公章,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彩近期

相片一张、自行选好1所定点中医院并书面告知校区医务室,由学院门诊部审核

后,由公医专管人员到省公医办办理换证。

第四条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由个人填写

《补办公费医疗证申请表》,经学院门诊部公医专管人员审查属实并加具意见后,

加盖原并校前行政公章,交本人一寸彩近期相片一张。由办证人员送交办理,

补办医疗证须一个月方能拿回,失证期间就诊的医疗费自理。

第五条医疗证选定医院原则上不能更改。如因单位或家庭地址变

更、病情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凭单位地址变更证明,家庭购房房产证原

件及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加盖原并校前行政公章。原定点医疗机构建议转诊证明

(写明转往医疗机构名称),交由公医专管人员到省公医办理。

第六条医疗证选定医院仅限于省直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名单中的第一、二、

三类医院,专科医院仅限于诊治相应的专科疾病。对妇幼、儿童类专科医疗机构,

除18岁以下和患妇科疾病、产科就诊的人员,其他人员门诊就医需按规定在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七条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调出、辞职、退职、离职、开除、死亡等,由本

人或家属交回医疗证,学院门诊部公医专管人员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人员,按有关广东省公医管理办法执

11

位开具证明送省公医办注销。

申请,凭门(急)诊病历,经学院门诊部审核。

第九条享受广东省家属医疗统筹的职工子女须在18周岁生日后5个工作

月一次,每次限6张;离休人员每月一次,每次限10张。多领记账单须提出书面

日内将医疗证交学院门诊部,由公医专管人员送省公医办注销。逾期不交者由单

第十条记账单发放办法:在职职工及家属每月一次,每次限4张;退休人员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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