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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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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7日发(作者:长春爱尔眼科医院)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

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院产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乙肝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

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建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

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

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

工作方案。

第四条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查验疫苗的品种、批号、效期和外观等,严防

错种。从冰箱内取出的疫苗应立即接种。如不能立即使用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疫苗开启后

活疫苗应在半个小时用完,死疫苗应在一个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各次接种剩余的疫苗应

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下次先用。冰箱内除疫苗外不得存放其它药品和杂物,不得有过期失

效的疫苗。

第五条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各级

都要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和供应下发,避免一类疫苗因供应下发数过多而造成

失效浪费。

第六条为保证新生儿乙肝疫苗24小时的及时接种,各预防接种单位都要储备一定数量

的乙肝疫苗,供苗单位应依据报表数和实际接种数及时补充供应。新生儿乙肝疫苗必须专用,

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各级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一、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和登记疫

苗的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各级自行从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购置的二类疫苗,要查验审核疫苗生产(批发)

企业的资质和疫苗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索取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疫苗每批检

验合格证明或上级疾控单位的疫苗出库证明。

第九条疫苗出入库证明、查验登记表、领发手续、温度记录等应立专卷保存,疫苗帐

目应能反映出疫苗年度的拨入数、库存数和各单位领取下发数。

第十条二类疫苗资金要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及时做

好清欠和还欠工作,确保疫苗资金周转畅通。

第十一条疫苗的分发要遵循“先短效、后长效”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先出”的原则,

上级供苗单位应随时对地区间或用苗单位之间的疫苗余缺进行调剂,收回多余疫苗。防止人

为因素或管理不当造成疫苗失效、浪费。

第十二条疫苗的贮存、运输要严格按温度要求进行,防止疫苗的温度暴露。疾控中心

向乡镇接种单位运送疫苗应使用冷藏箱,乡镇级至村级的疫苗应使用冷藏包或冰瓶。

第十三条疫苗的贮存要按疫苗的品种、批号和规格分类码放,一、二类疫苗要分开放

置,不得混放。贮存疫苗的冰箱、冷柜内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存储疫苗的库房要有上下水、

暖气和通风设施。没有电冰箱的接种单位不得存贮疫苗。

阜宁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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