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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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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6日发(作者:黑木耳粉)

宁波市卫生局

文件

宁波市财政局

甬卫发„2007‟101号

甬财政社„2007‟516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科技教育

人才培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科技教育人才培养经费管理

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1—

宁波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科技教育人才培养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医”和“人才强卫”战略,加快我

市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促进卫

生事业发展,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

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拨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优

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医

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

规定,结合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设立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科技教育人才培

养基金(以下简称科教基金),科教基金由局级基金和院级基金

两部分组成。局级科教基金主要来源: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

专项经费和市级医院上交的统筹部分科教经费;院级科教基金

(试行期间)暂按年度业务收入1%提取,其中:80%作为院级

科教基金,20%上交市卫生局统筹为局级科教基金。

卫生单位暂不设立科教基金,每年要确保经常预算经费的

1-3%用于科技教育支出。

第三条局级科教基金主要资助局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

科)建设,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

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培养,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配套经费(明确

需配套的项目)等项目支出;院级科教基金主要用于局级科教基

金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支出,科技项目研究、学术交流、职工教

—2—

育培训等支出。

(一)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经费(含单位配套经费,下同)

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学科研究、队伍建设等支出,原则上按以下

的比例控制:仪器设备和设施建设支出不高于50%,学科研究和

队伍建设支出不低于40%,其他费用支出不高于10%。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和设施建设等

方面支出。

(三)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卫技人才资助经费主要

用于学科带头人业务培训、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研修,科技项目(课

题)、论文发表、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支出。

(四)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信息、调研、设备

材料和验收等方面支出。

第四条科教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各单位要结合各自

实际,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制定科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市卫

生局资助的项目,各单位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详见科技教育项

目经费使用计划表)。项目负责人、优秀学科带头人编制的计划,

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市卫生局审核,作为对资助项目经费补助和

使用的依据。在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内,重点学科建设负责人、

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项目负责人具有经费使用自主权;优秀中青年

卫技人才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使

用。各单位对市卫生局资助的项目,每年要开展一次财务专项审

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3—

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

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补助、取消项目资助、

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五条科教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对局级科教基金资助的

项目要单独记帐,专项核算。

(一)医院

1.按业务收入提取科教基金:

借:医疗(药品、管理)支出—科研、培训支出(注)

贷:专用基金—科教基金

注:提取科教基金支出时,在科研、培训明细科目中各列支

50%。

2.按规定上交市卫生局统筹科教经费:

借:专用基金—科教基金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市卫生局科教经费补助:

(1)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科教经费(财政经费安排)

专用基金—科教基金(局统筹科教经费安排)

(2)同时,财政安排的科技经费结转支出

借:财政专项支出—科教经费

贷:专用基金—科教基金

4.发生科教经费支出

借:专用基金—科教基金

—4—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卫生单位

1.收到市卫生局科教经费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科教经费(财政经费安排)

拨入专款—科教经费(局统筹科教经费安排)

2.发生科教经费支出

借:经费支出—专项支出—科教经费(财政经费安排)

专款支出—科教经费(局统筹科教经费安排)

贷:银行存款(现金)

第六条实施绩效评价。为加强科教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

科学、规范、高效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市卫生局资助的重

点学科(专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课题研究、优秀学科带

头人和优秀中青年卫技人才培养等项目,各单位完成后要及时(3

个月内)组织有关人员,完成终期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市财政局、

卫生局下发的《宁波市市级医院临床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和《宁

波市市级医院职工培训基金管理办法》(甬财事„1990‟1077号)、

市卫生局下发的《宁波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甬卫医

„1998‟64号)同时废止。

—5—

附件: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科技教育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

实施时间:年月至年月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签名)

费用名称

合计

人员费

仪器设备费

能源材料费

信息费

调研费

租赁费

转拨协作单位经费

学术交流研修费

成果验收费

其他费用(附说明)

金额(万元)明细说明

其中:申请补助万元,单位配套万元。

(处室公章)

200年月日

卫生局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处室公章)

200年月日

卫生局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经办人::填表日期:200年月日

—6—

填报说明

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科技教育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按项目填报,一式三份(填报单位、卫生局业务部门

和财务部门各一份);如经费使用计划变化,需重新填报。

二、经费使用填报说明。

1、人员费:指为完成项目的研究,需支付给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劳动费用;

2、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等;

4、信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文献检索费、入网

费、通信费等;

5、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6、租赁费:指为实施项目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7、转拨协作单位经费:指为项目实施开展合作研究的费用;

8、学术交流研修费:指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卫技人员经单位领导同意,参加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和研修

费用;

9、成果验收费:指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项目研究验收等费用;

10、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以外的支出。

—7—

主题词:印发卫生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

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2007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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