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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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公安局
2015年6月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
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
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
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
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
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1
第二章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
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
类
中类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
1.05
0.5
0.2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
1.5
3.0
4.0
拆迁安置房
Ⅰ
Ⅰ-1商品房、
2车位/100m建筑
居Ⅰ-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面积
住
Ⅰ-3公租房、集体宿舍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
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
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
≥25000m
Ⅱ
办公
Ⅱ-1行政办公
<25000m
Ⅱ-2其他办公(包
括物业办公)
2
2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非机动车停
车位指标车位指标
0.6
1.0
核心区
其他区
核心区
其他区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20.8
1.2
0.7
1.0
1.5
核心区
其他区
新建建筑面积≥25000m2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
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
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
Ⅲ-1
综合商业
Ⅲ
商业
Ⅲ-2
大型超市
小类
核心区
其他区
核心区
其他区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2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0.7
1.0
1.0
1.2
1.2
0.4
非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2.0
2.0
1.5
2.0
Ⅲ-3专业市场
Ⅲ-4零售网点
2
注: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
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
方米的归入Ⅲ-2大型超市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
商业类。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
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
Ⅳ-1大型体育场馆
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
Ⅳ
文体场所
Ⅳ-3影剧院
Ⅳ-4会展用地
Ⅳ-5博物馆、艺馆、科技馆、车位/100m建
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筑面积
Ⅳ-6娱乐性体育设施
2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
6.0
3.0
6.0
0.9
0.8
1.4
非机动车停
车位指标
20
30
10
3.0
4.0
4.0
车位/百座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
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
<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
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
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2
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
0.8
1.5
非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2.0
2.0
Ⅴ-1宾馆
Ⅴ
宾馆、餐饮、娱乐
Ⅴ-2餐饮、娱乐
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3
第十条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Ⅵ医
院、福
利院
中类
Ⅵ-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Ⅵ-2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
Ⅵ-3疗养院
Ⅵ-4福利院、养老院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2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
1.2
0.5
0.4
0.3
非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
3.0
2.0
1.0
0.9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
Ⅶ-1大中专院校
Ⅶ教育设
施
Ⅶ-2中学
Ⅶ-3小学
Ⅶ-4幼儿园
车位/班
计量单位
车位/百学生
教工机动
车停车位
4.0
0.8
0.6
0.5
学生接送机非机动车停
动车停车位车位指标
--
0.8
1.2
1.0
50
20
3.5
1.5
学生接送停车位宜在学校用地范围内独立布置,其出入口可不计
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Ⅷ游览场所
中类
Ⅷ-1城市公园
Ⅷ-2主题公园
计量单位
车位/公顷
占地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
10
20
非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50
50
游览场所内附设的餐饮、商业等设施应按相应建筑类别计算后进
行累加。
第十三条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类别
Ⅸ工业厂房、仓储设施
计量单位
车位/100m建筑面积2
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参考值)
0.2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参考值)
2.0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在配建车位中明确配建公共停车位,配建
公共停车位应相对独立,成片设置,设置位置应方便使用,在配建车
位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类别
Ⅰ居住
Ⅱ办公
配建公共停车位比例
2%,配建要求超过20个可按20个配建
2Ⅱ-1行政办公(<25000m)
4
20%
Ⅱ-2其他办公
Ⅲ商业
Ⅲ-1综合商业、Ⅲ-2大型超市
Ⅲ-3专业市场、Ⅲ-4零售网点
Ⅳ文体场所
Ⅴ宾馆、餐饮、娱乐
Ⅵ医院
Ⅷ游览场所
15%
70%
50%
70%
70%
70%
70%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
表规定。
车位类型建筑类型
Ⅰ居住
Ⅱ办公
Ⅲ-1综合商业、Ⅲ-2
大型超市、Ⅲ-3专业
装卸车位
市场
Ⅳ-4会展用地、Ⅹ工
业厂房、仓储设施
2
2
2
停车位配建指标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5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3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2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
2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增设1个
按照具体生产条件或需求确定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125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6000m
建筑面积增设1个
22
2
2
2
Ⅴ-1宾馆
Ⅱ办公
Ⅲ商业
Ⅳ-1大型体育场馆、
Ⅳ-2中小型体育场
馆
Ⅳ-3影剧院
出租车车
位
Ⅳ-5博物馆、艺
馆、科技馆、图书馆、
文化活动中心、Ⅳ-6
娱乐性体育设施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5000m,
增设1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4个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
2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2个2
Ⅴ-1宾馆
Ⅴ-2餐饮、娱乐
Ⅵ医院
Ⅶ教育设施
大客车车
位
Ⅳ-1大型体育场馆、
Ⅳ-2中小型体育场
馆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2000m
建筑面积,增设1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4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2个2
2
22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
式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5
Ⅳ-5博物馆、艺
馆、科技馆、图书馆、
文化活动中心
2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2个
每100m建筑面积设置0.03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8000m
建筑面积增设1个
2
2
Ⅴ-1宾馆
Ⅶ教育设施
Ⅷ游览场所
无障碍停
车位
24班及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24班以
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
3个
每1公顷占地面积设置1个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
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
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
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
除装卸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可计入配建停车位数;装卸车
位配建指标按大型汽车计,其它特殊停车位可折算成小型汽车停车位
数。
6
第三章指标适用
第十六条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
准。
第十七条下述几种情况,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交通主管
部门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
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历史风貌区;
(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
目;
(三)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
区域;
(四)紧邻已建、在建轨道交通站点或《宁波市城市轨道交通
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的非居住类建
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
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
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
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
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
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
7
第十九条医院、住宅小区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体育场馆、
影剧院、商业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
用机械式停车库。其他建设工程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
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60%,地下机械
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8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
位数的90%计入总停车数。
第二十条结合建设工程设置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宜与配建
车位分开设置,如公共停车场设置于地下室,应方便使用,设置独立
或相对独立的地库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的建设工程,可
按公共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1:3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
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公共自行车网点应设置于地面,便
于使用,单点规模不宜小于15辆。
第二十二条既有建筑改变使用性质,应按改变后的使用性质计
算停车配建指标。改、扩建项目的改、扩建建筑部分应按本规定配建
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
等对外经营性用房的,该部分建筑在停车配建计算时按实际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
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8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
工程内各类人员及访客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配建公共停车位:指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中,对外开放、供访客
使用的停车位。
建筑面积:是指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的计
入容积率面积(第二十三规定除外)。
核心区:由三江口核心区和东部新城核心区组成,其中三江口核
心区为由环城北路—中兴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东部新城核心区为
由世纪大道—通途路—福庆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
其他区:除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
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有效的《建设项目选
址意见书》,并在2016年7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
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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