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知识及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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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知识及政策问答
问:艾滋病是一种什么病?
答:艾滋病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字母缩写为HIV,俗称艾滋
病病毒)侵入后,所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该病的病名是由英
文字头缩写AIDS音译而来。它是一种行为性的疾病,也就是说,发
病与行为密切相关。艾滋病只能在人与人之间传播。艾滋病病毒主要
侵犯免疫系统。感染艾滋病病毒后,经过大约8-10年的潜伏期,
免疫细胞不断被破坏,人的抵抗力逐渐下降,最后完全失去抵抗力,
出现很难治愈的多种机会性感染或肿瘤,病人表现的症状无特异性,
呈现多种感染的一组综合征,病死率极高。
问:什么是艾滋病的窗口期?
答:从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到可以检查出艾滋病抗体的这一段时间,
我们称之为“窗口期”。一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多数人会出现轻
微的一过性感冒样症状。人们很不会在意,认为是一次轻微感冒,很
少想到这是艾滋病感染出现的早期急性感染症状,大多数人在感染病
毒后的第4-8周之间,体内出现抗体,这时,可以通过查验血液来
诊断感染。几乎所有的人在感染发生3个月后可以检测出抗体。所以,
标准的“窗口期”就是3个月。其意义是如果一个人发生过可能造成
其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例如,无保护的性行为、共用注射器、
输注未检验的血液等,在行为发生后的3个月内,没有查出艾滋病抗
体,还不能说明他没有感染艾滋病。在“窗口期”,虽然检查不出艾
滋病病毒抗体,但在感染者的血液、精液、分泌物等体液中,含
有大量的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在暴露第3个月后还查不出
抗体,那么就可以判断没有感染。另一方面,由于“窗口期”的存在,
艾滋病病毒阴性的血液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只有通过选择艾滋病感染
率低的健康人或无危险行者作为献血员,可以降低“窗口期”血液
的风险,所以,我们倡导健康人的无偿献血行为。
问:什么是艾滋病的潜伏期?
答:从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到出现症状的这一段时间,我们称之为“潜
伏期”。平均为10年左右,这是一个专用术语,用通俗的话来表达这
一概念,就是如果有100个人同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会陆续
发病,第50个人会在第10年前后出现临床症状。其意义是:潜伏期
虽没有症状(这个时期的病人称为感染者),但体内带有病毒,仍然
可以把病毒传染给别人,造成疫情扩散。艾滋病流行的主要原因就是
潜伏期感染者不知不觉地把病毒传染给他人,造成艾滋病流
行。
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一样吗?
答:艾滋病病毒进入的整个临床过程,大致可分为艾滋病病毒感
染和艾滋病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病毒一旦进入,这个人就成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一阶段,感染者的免疫功能没有受到严重破坏,
因而没有明显的临床症状。第二阶段:随着病毒在内的复制,感
染者的免疫系统被逐渐破坏,产生一系列疾病症状。这时,感染者就
成为了艾滋病病人。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展到艾滋病病人的时间长
短因感染病毒的数量、感染途径、个体免疫状态和一般营养健康
状态而异,短者不到1年,长者15年以上,一般为2—8年。所以,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没有临床症状,病人有临床症状,但二者均有传染
性。
问: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哪些?
答: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三种: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
一、性传播是艾滋病病毒传播最常见的途径,是目前
全球范围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之间不正确使用
安全套的行为,其中的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险性最大。
因为可以直接造成直肠、门的损伤,使病毒更容易进入。
女性较男性更容易通过途径感染HIV。一般认为,男性通过
传给女性的概率是女性传给男性的4倍。已感染了其他性病的人更容
易感染HIV,性病造成的溃疡或炎性反应可能使HIV更容易穿过粘膜
屏障感染机体。
二、血液传播HIV通过血液传播的主要方式有:输入带有病
毒的血液或血制品,使用被HIV污染的注射器、针头、针炙针、手术
器械或其他可以刺破皮肤的器具(如牙刷、剃须刀、纹身纹眉及穿耳
针)和针具、组织器官的移植。HIV经血液传播的概率与血液中病毒
的含量相关,输入含有HIV的血液的人几乎100%会被感染。
三、母婴传播感染了HIV的母亲在其婴儿出生前、出生时和
出生后都有可能把病毒传播给婴儿。母婴传播的发生概率约为15%—
45%,其传播方式主要有三种:母亲通过胎盘物质交换将HIV传给腹
中的胎儿;在分娩过程中,胎儿在通过母亲产道时接触大量HIV而被
感染;通过哺感染婴儿。
问:艾滋病的传播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艾滋病的传播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会传播。一是必须有足够可
以感染另外一个人的病毒从感染者的体内排出(排出);二是排出的
病毒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如性、血液、母婴)从一个人传染给另一个
人(存活);三是要有足够的病毒能通过接触者破损的皮肤、粘膜进
入体内(足量)。因此,HIV不会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与感染艾
滋病病毒的人共同就餐或共用餐具、共用水源;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人共用交通工具;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房间、卧具;与感染艾
滋病病毒的人共用马桶、卫生浴具(不包括易造成出血的设备牙刷、
剃须刀等);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用电话、电脑,以及其他办公
设备;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共同游泳或沐浴;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人握手、拥抱;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礼节性接吻;与感染艾滋病病
毒的人近距离交谈;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打喷嚏、咳嗽;蚊虫叮咬也
不会传播艾滋病。总之,只要掌握了HIV传播的三途径,与感染艾滋
病病毒的人共同生活、工作、学习是安全的。
问:如何预防艾滋病?
答:国际上控制艾滋病流行的有效干预措施有:健康教育;推广安全
套使用;规范性病的治疗;美沙酮维持治疗/针具交换;血液管理;
孕妇抗病毒治疗减少母婴传播。
针对个人的有效预防方法有:
1、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做好个人卫生防护,是预防经性途径传
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预防性传播。2、正确使用安全套。正确使
用质量合格的安全套可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害。3、国家实施
推广安全套工程。4、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5、使用经艾滋病病
毒抗体检测合格的血液和血液制品——防止医源性感染。6、对可能
引起出血的服务如纹眉、穿耳等,应当保证所用器具经过严格的消毒
处理。7、拒绝,珍爱生命。共用注射器是传播艾滋病的重
要途径。因此,要拒绝。8、预防母婴传播。感染HIV的妇女要
避免怀孕;一旦怀孕要在医生指导下考虑是否终止妊娠;选择妊娠者
应采取抗病毒药物干预及剖宫产分娩等措施阻断传播,产后避免母
喂养。
问:《艾滋病防治条例》何时颁布施行?
答:《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3月1日颁布施行。
问:《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
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
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
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
信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
人,推诿或者拒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
病病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
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
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了政府的哪些职能?
答: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
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团体、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艾
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
取关怀和救助措施;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依
照职责分工,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以及预防控制等
工作,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
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下,开展相关的
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
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对普通民众宣传教育的规定有哪
些?
答: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在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等交通
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
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广播、电视、报刊、互联
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所指的重点人是哪些?如何对其进行宣
传教育?
答:学生、育龄人、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属于重点人。《艾滋
病防治条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
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
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
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
宣传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
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
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和支持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
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问:《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如何体现“四免一关怀”政策
的?
答: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
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物;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
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的孕妇提供母婴阻
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免收上学费用;将生活
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
生活救助;积极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
活动,增加收入。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的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
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
规定予以处罚。
问: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采取的行为干预措施有哪
些?
答: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
针对经注射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
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
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品喂养等措施;早期
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
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问:哪些属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
答:有、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等危险行为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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