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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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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6日发(作者:桑白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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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本

民事起诉状的技巧和实例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

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

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下面是由学优网为你精心编辑的民事

上诉状经典范本,欢迎阅读!

篇一: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本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7月10日出

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xx庄园x区26-2-102

:1366717xxx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1330800xxx6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xx年3月18日送

达的(20xx)朝民初字第06558号民事裁定书,特向你院提起

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消一审裁定;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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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将本案

移送成都市青羊区审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朝阳法院对

本案具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

为北京而非成都。

1)xx在北京有无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与劳动合同履行

地是否在北京并无直接关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也就是说,

xx即使在北京有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假使当事人的实际工

作场所地不在北京,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并不是北京。因此,

判断和认定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北京的唯一办

法是看当事人的实际工作场所地是否在北京,而非xx在北

京有无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这一点,务请法庭注意!

)我们回顾整个案件的事实,其实不难做出劳动合同履行

地在北京的判断:截止20xx年6月24日被上诉人单方违法

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时,xx在北京并无经营场所,也

就是说在20xx年3月15日对方出具《录取通知函》时,xx

在北京亦并无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但是为什么工作地点明

确无误的规定是北京呢?这点又做如何解释?实际上,xx聘请

当事人担任市场总监的职务并规定工作地点在北京的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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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xx是一家连锁骨科医院,一直想开拓北京市场,在

北京开设骨科医院。而要开拓北京市场,就需要提前进行骨

科医院的门店选址、客户开发、与合作伙伴沟通以及提前拟

定进军北京市场的市场方案等工作,而这些工作,并非短时

间内可以完成,且这些工作的筹备、开展和推进等无疑需要

在北京进行。同时,当事人提供的名片、房屋租赁合同(之

所以租赁该房屋,一是办公需要,二是当事人的同事xx销

售总监张xx先生家在天津,因在北京工作需要一个居住地,

故租赁合同上其用途注明的是办公+居住)、合作伙伴的证

明、社会保险查询证明(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在社保证明的

联系地址上明确标注了地址为朝阳区%%4—10—5—501,与

名片上的地址也是完全一致的)、招商银行盖章出具的工资

关系证明都予以了佐证。如上所述,一审法庭又岂能仅凭xx

注册地址不在北京,无法定的,就否认当事人的劳

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的事实?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第一天,工作地

点即是在北京(20xx年3月15日入职当天签订的《录用通知

函》能够证明),之后双方未签订过任何的变更工作地点的

协议书,说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从来没有发生过变

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和劳

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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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规定,足见工作地点是劳动关系的核心

要素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之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如果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

在入职后发生变化过,依法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

议书。而本案中,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就变更工作地点签

订书面协议,被上诉人根本不可能、同时也没有向法庭提交

任何有关工作地点变更的协议书。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依

据事实还是法律,都不能够认定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已经发生

变化,即便是上诉人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到成都并因为是高

管的身份在成都拥有单独的办公环境,真正的劳动合同履行

地仍然是在北京。

真实情况是,上诉人被聘请至被上诉人就是为了开发北

京的市场,上诉人的工作系为被上诉人考察北京市场,并负

责选定北京门店(在被上诉人违法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之

前,已经初步选定门店地址即为朝阳法院对面的佳隆国际的

4层),上诉人所有的主体工作均在北京进行。

上诉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工资发放、社保缴纳、

房屋租赁和经常居住地都在北京。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

据证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成都,而上诉人的《录用

通知函》、《银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信息》、《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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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协议》、《暂住证》等足以证明上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

京市朝阳区。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实际工作地不

在北京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而不能仅以注册地

址不在北京和在北京没有以公司名义设立的办公地点为抗

辩理由,同时,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不在北京

及在北京没有以公司名义设立的办公地点的抗辩理由便认

定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北京的裁定也是不当的。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本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本

并且,从常理上讲,如果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成都而非

北京,被上诉人不可能委托处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中国%%经济

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在北京发放工资。很明显,作为

商业经营主体,%%公司不可能免费为被上诉人服务,被上诉

人肯定是向%%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的。

)作为被上诉人在北京工作的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市场总

监和销售总监在任何商业单位均为核心的高管)之一,上诉

人的工作内容之一即是替被上诉人物北京营业地址,即上

诉人有权代表被上诉人在北京开展工作,在北京门店没有确

定下来之前有权选择自己在北京的,这是上诉人的

工作内容及工作职权之一。因此,上诉人选择在朝阳区办公

并在朝阳租赁房屋应当视为是职务行为。

这里恳请法庭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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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诉人提交的《社保缴纳信息》,其中关于联系地址

一栏明确注明的即为北京市朝阳区%%4—10—5—501。上诉

人尤其要说明的是:社保信息的录入和提供均为被上诉人行

为,不可能是上诉人的个人行为,因为这并非是上诉人个人

独立缴纳的社保。也就是说,被上诉人租赁该房屋作为北京

营业地址确定前的工作地点,是得到被上诉人的认可的。

B:同时,请法庭注意两个时间——上诉人是于20xx年3

月15日开始服务于被上诉人,而上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

协议》的起始日期为20xx年4月3日。比较这两个时间的

先后顺序,即明确了上诉人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在为被上诉

人开始服务后,这也证明了上诉人选择在朝阳区办公并在朝

阳租赁房屋属于上诉人的职务行为。

而一审法院却忽略了劳动案件的特殊性,忽视了租赁房

屋是上诉人工作内容及职务行为的这一事实。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

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

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提供上诉人的工作内容,以方便一

审法院查清上诉人是否有权在北京租赁房屋,选择在北京的

,而一审法院并未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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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一审法院无法查明事实,裁定结果对上诉人不公。

实际上,上诉人的工作内容就包含有替被上诉人在北京

选择门店,通过自行选择办公场所等方式向被上诉人提供劳

动。因此,一审裁定仅以该租赁合同非公司租用房屋为由,

即认定被上诉人在北京没有办公地点,简单的移送案件,未

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更没有考虑到案件移送到成都给

上诉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

在北京,爱人和孩子都长期定居在北京。在白纸黑字劳动合

同履行地在北京的情况下,还要到成都打官司,恳请二审法

院考虑到案件事实及申请人的难处,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管

辖权异议,裁定由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本案不论是从现有证据、客观事实还是从整个案

件的合理性分析,均可认定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

市朝阳区。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案件应当由朝阳法

院管辖,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1)上诉人的工资的发放关系,即上诉人的工资关系所在

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根据上诉人申请仲裁时(20xx年8月3

日)合法有效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劳动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

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也应当由朝阳区法

院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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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诉人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

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

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

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

资的单位所在地”。而上诉人工资正是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的中国%%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发放,社保

也由该公司缴纳,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

有管辖权,而朝阳法院关于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裁定,也

应当适用上诉人申请仲裁时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8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四部文件的规定予以正确

理解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其立法宗旨和意图:劳动合同履

行地(实际工作地或工资关系所在地)优先于用人单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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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因此,本案应当优先选择北京市朝阳区作为本案的诉讼

管辖地。

根据事实和惯例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

条,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所在地是认定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的重

要依据。一般而言,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即为劳动者实际

工作地,否则根本无法解释用人单位会额外支付相应费用委

托一个与其不在同一个城市的其他公司为劳动者发放工资。

鉴于《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本意在于最

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如果存在歧义的情况下,也应当选

择有利于劳动者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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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明案情及更好的维护上诉人的权益,一审法院完

全可以追加为上诉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国%%经

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如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公司

为诉讼当事人,则管辖地亦毫无异议为北京市朝阳区。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

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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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后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

纳均为%%公司办理。

、本案由北京朝阳区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及

维护当事人权益。

1)由朝阳法院管辖,国家司法资源将较少损耗,从方便

法院审理的角度来看:劳动争议由于存在仲裁前置程序,故

法院审理时往往需要调阅仲裁委的审理卷宗作为参考。如果

本案由成都法院审理,那需要到北京朝阳区仲裁委调阅卷

宗,还需要到北京调查取证(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

工资关系、社保关系均在北京),必将增加差旅费用,并加

重审判人员的工作量。

)本案可能还需要追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劳务派遣

公司,或者需要向%%公司调查取证,也会加重成都法院审判

人员工作负担,及浪费到第三人即%%公司的不必要产生的差

旅费。

因此,由朝阳法院管辖可以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

率,有利于发挥《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正确作用——最大

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综上,从上诉人提供的系列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劳动

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

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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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xx律师

日期:20xx年3月21日

篇二: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本

上诉人:X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

人,现住X市X区X镇X社区。

被上诉人:X通信有限公司X区分公司,住所地:X区X

镇X路19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X市X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

市X区X旅馆209室。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

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

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本百科

上诉理由: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第9页第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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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段)“xxxx年—xxxx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

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

于XXX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

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

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审法院一

方面确认了xxxx年至xxxx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

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

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

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9395.28元的诉讼请求却又

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此外,上诉人的

该项主张有X市社会保险局于XXXX年X月X日出具的“社

会保险个人(缴费/补缴)通知单”及XX区地税局于xxxx年2

月5日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份证据予以证

实,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上诉人自xxxx年参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诉人网通公司

从事营业员工作,直到xxxx年5月退休,上诉人从未离开

过工作单位—网通公司,更从未到过包括被上诉人XX劳务

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但原审法院却无视事实真

相,错误认定上诉人在xxxx年至xxxx年4月间,与被上诉

人XX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网通公

司采用欺诈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为达到免除自己法律责任

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违法手段,不顾上诉人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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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单位连续工作20余年的事实,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情况下,自xxxx年起,将上诉人“派遣”到被上诉人

XX劳务公司,再由XX劳务公司将上诉人派回被上诉人网通

公司,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

益,上诉人在受欺诈以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上诉

人XX劳务公司自xxxx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被确认

为无效合同。而原审法院却将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的

劳动关系,恳请二审法院将这种错误判决彻底予以纠正,依

法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网通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为其补缴

医疗保险及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

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上诉人直

到xxxx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

未履行未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与同

期同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

酬的待遇,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即此时才是劳动争

议发生之时,上诉人自此开始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

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认定错误,恳

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原审法院在对本案有关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诉讼时效

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本案的处理依据等方面的法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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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上出现错误,应当适用的未适用,不应当适用的却被错误

适用。

综上,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重要事实没有查清,

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

持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此致

X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二〇xx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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